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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分配(Income Distribution

目录

收益分配的概述

收益分配是企业资本的提供者对收益总额进行的分割,它主要是以企业的税息前利润(即利息所得税净利润)为对象在各利益主体间进行的分割。

收益分配的定义:企业对一定时期内的生产要素所带来的利益总额在企业内外各利益主体之间分割的过程。

收益分配的构成:广义上是企业收入的分配;狭义上是税后利润的分配。

收益分配遵循的基本原则

1.遵章守纪、依法分配原则(着眼于处理各方面利益关系)。遵循国家的财经法规,按程序、按比例进行利润分配

2.积累与分配并重原则(着眼于处理企业长远利益和近期利益的关系)。正确处理积累与分配关系,累积优先,增强企业发展后劲。

3.利益兼顾、合理分配原则(着眼于处理各方面利益关系)。兼顾投资者、经营者、生产者(职工)利益,保全投资者资本,保障劳动者权益,保证经营者积极性。

4.投资与收益对等原则(着眼于处理投资者利益关系)。根据投资主体的投资份额进行收益的分配。

收益分配的内容

息税前利润是企业收益分配的主要对象。息税前利润应由企业资本提供者参与进行分配,包括主权资本人力资本债务资本环境资本。息税前利润的分配包括税前、税中和税后利润分配三大基本内容和三个基本层次。

1.税前利润分配,是指对税息前的利润分配,包括债务资本利息的支付和利润总额的计算两个主要内容;

2.税中利润分配,是对利润总额的分配,企业所得税计交与税后利润的计算是其基本构成内容;

3.税后利润分配,是对税后净利润的分配,它包括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盈余公积的提留和股利的分配等内容。

股份有限公司收益分配顺序

股份有限公司当年实现的利润总额,按规定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然后依照以下顺序进行税后分配:

1. 弥补亏损后形成可供分配利润。五年尚未补足的年度亏损,可供分配利润=净利润=年初未分配利润或亏损+其它转入

2. 提取公积后形成可供投资者分配利润。①法定盈余公积:净利补亏后的10%,可用于补亏、分利(补亏后不过股票面值的6%)、投资。累计金额达到企业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②法定公益金:当年净利的5—10%,用于职工集体福利; 提取任意盈余公积: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提取、使用。可供投资者分配利润=可供分配利润-提取的公积金

3. 投资分红后形成未分配利润——分配投资报酬。当年可供投资者分配利润,加上以前年度的未分配利润,即为可供投资者分配利润总额,公司应按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进行分配。①应付优先股利:据利润分配方案分给优先股东的现金股利;②应付普通股利:据利润分配方案分给普通股东的现金股利;转作资(股)本的普通股利:据利润分配方案分派给普通股东的股票股利未分配利润=可供投资者分配利润总额-分配给投资者报酬

4 未分配利润。留待以后年度分配在投资者间进行分配。

总之,股份有限公司当年实现的利润总额,按规定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然后依照以下顺序进行税后分配:

  1. 弥补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
  2.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3. 提取法定公益金;
  4. 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5. 向所有者分配利润。

收益分配的财务管理规定[1]

()年度利润分配顺序

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第五十条的规定,企业的净利润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企业实现的净利润首先要弥补五年前发生的亏损,企业五年前的亏损未弥补之前,企业不得提取法定公积金。需要注意的是,实际工作中,企业不论税前利润弥补亏损,还是税后利润弥补亏损,均不做单独会计处理。

2.提取10%法定公积金。企业本年实现的净利润弥补年初累计亏损后的余额,计提 10%的法定公积金。累计提取的公积金总额达到注册资本50%以后,可以不再提取。

按照《中外合资企业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提取的储备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企业发展基金的提取比例由董事会确定。其中,外商投资企业提取的储备基金相当于企业的法定公积金,应按照法定公积金管理,其用途包括弥补亏损、增加资本、投人再生产,为保持企业长期稳定发展,提取比例不低于10%。同样,企业亏损未弥补之前,企业不得提取法定公积金,也不得向投资者分红。

3.提取任意公积金。企业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企业章程对提取任意公积金有规定的,按企业章程的规定提取任意公积金;企业章程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股东(大)会决议的比例提取任意公积金。国有企业根据政府或主管财政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机构核定的比例,计算上缴国家利润,其扣除法定公积金和上缴利润后的差额,全部作为任意公积金管理。国有企业也可以将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合并提取。

4.分红。企业应当按照“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没有税后净利润的,在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后,股份有限公司当年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可以按照不超过股票面值6%的比例,用盈余公积分配股利

()职工要素分配的财务管理规定

新(企业财务通则》第五十二条规定,企业经营者和其他职工以管理、技术等要素参与企业收益分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企业章程或者有关合同中对分配办法作出规定,并区别处理:取得企业股权的,与其他投资者一同进行企业利润分配;没有取得企业股权的,在相关业务实现的利润限额和分配标准内,从当期费用中列支。

所谓取得企业股权的,与其他投资者一同进行企业利润分配,就是指企业对企业经营者、核心技术人员和其他职工作为收益分配对象,通过期权激励机制实施的分配方案。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在确定参与收益分配的对象和智力要素后,对管理、非专利技术和其他技术等智力要素进行评枯作价,作为股权激励等分配的参考依据,通过企业增发或者回购转让的形式转化为企业股权,持有智力要素的经营者和其他职工同时具有了企业投资者的身份。这样,这些职工也就像其他实际出资股东一样一同参与利润分配。

所谓没有取得企业股权的,在相关业务实现的利润限额和分配标准内,从当期费用中列支。也就是说,企业运用了经营者和其他职工持有的管理、技术等,实现了额外的收益,但是没有授予股权,在他们不能以企业投资者身份分红时,企业应当依照有关合同约定的分配标准,对合作经营的相关业务所实现的利润给予分成,并将分成以成本方式计人当期费用。

收益分配案例分析

案例一:国有企业收益分配分析[2]

一、福建国有企业收益分配现状分析

福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4年5月成立,代表省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明晰了国有企业的产权归属,在体制上保证了政企分开政资分开,促进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使国有资产管理从实物形态向价值形态转变。至2006年12月,全省经营性国有及国有控股三级以上企业共3786户,国有资产总额2863.96亿元,国有资产总量999.32亿元,实现销售收入1124.27亿元,上交税金74.04亿元,人均上交税金1.68万元,实现利润总额88.05亿元、净利润52.86亿元。其中,省属企业(含省直部门所属企业)1101户,资产总额1679.42亿元、净资产585.35亿元、利润总额49.24亿元,上缴税金43.9亿元。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31户及所属669户三级以上子企业国有资产总额1521.85亿元、净资产517.97亿元,利润总额46.24亿元、净利润22.41亿元,实际上交税金38.35亿元、人均上交税利2.78万元,累计实现工业总产值304.09亿元、实现增加值153.31亿元。

福建国有企业的良性发展态势与国有资产的有效监管工作,是与国有资产收益分配管理工作密不可分的。近年来,福建国有企业收益分配工作以完善国资监管体系、扎实推进国有资产产权管理、深入开展企业业绩考核薪酬管理为重点,取得了良好成效。在国有企业监管体系建设方面,已经初步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部门监管、企业运营和机构审计的三级管理体制,初步形成一个较完整的监管体系框架。与此同时,随着企业的法制建设工作日益推进,对企业的监管水平得以提高,企业内部控制机制日益健全,企业规避风险水平大大提升,为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奠定基础,也为国有企业收益分配创造条件。在国有企业业绩考核和薪酬分配管理方面也取得了较大进展,有关财务监管、审计监督和绩效考核制度建设已经展开,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基本形成,审计监督工作效能有所提高,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工作得到较快推进。

福建国有企业收益分配管理工作在实践中探索、在改革中推进,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由于福建这项工作起步较晚,加上中间几经机构改革,所以目前尚处于探索阶段,国有企业收益分配工作还有待进一步加强。我们通过对江西、安徽等周边省市国有企业收益分配工作的调查研究,就福建国有企业收益分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归纳分析:

1.国有企业收益收缴管理制度体系亟待完善

2007年5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此后包括福建在内的北京、上海、江苏、安徽、江西等省市相继对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分配工作进行探索。省人民政府下发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但由于国有企业收益收缴管理制度体系中的关键问题,诸如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投资权、分配权的使用,如何进行有效监督等问题尚未解决,国有企业经营收益收缴与国有企业经营预算的关系也未理顺,国有企业经营收益与国有企业经营预算尚未形成体系,与国有企业收益征缴相关的配套制度也不完善,这就制约了国有企业收益征缴主、客体行为的规范化操作。

2.国有企业收益收缴行为尚不规范

收缴国有企业经营收益是国有企业出资人的权利,然而福建针对国有企业经营收益的收缴标准、收缴办法、收缴形式等尚不规范。一是福建国有企业收益管理办法规定,所出资企业上缴利润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当年企业可分配利润的20%以至全额,由于比例幅度大,造成地市实际把握难。二是企业缴纳意识相对薄弱,拖欠现象不时存在。三是缴纳程序不规范,为企业服务不到位。国有企业收益分配问题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它既要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又要保证国有资本收益的如期上缴,最终使不同企业的收益缴纳维持在一个基本合理水平、同行业收益缴纳的合理公平。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建立完善的企业收益分配的监督制约机制,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落实法规政策,正确处理规范执法与组织分配。

3.企业经营者激励和约束机制还不健全

建立对企业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是国有企业收益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的一个重要工作。目前福建制定的有关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办法,虽然作了一些明确的规定,但由于国有企业发展水平不尽相同,其激励和约束效果也参差不齐,对那些发展较慢、经营状况不好的企业仍沿袭行政管理办法。而对一部分企业发展较快、经营利润较好的企业实行年薪制,由于管理层年薪与员工工资悬殊过大,造成新的分配不公,这就挫伤了员工的生产积极性,进而影响企业劳动生产效率的提高。其问题的症结是对企业管理层规范内部考核和外部评议,健全权责统一的监督管理机制方面的工作还不到位。同时,在维护员工弱势群体权益,克服因分配不公所带来的企业内部矛盾上还有工作要做。

二、国有企业收益分配管理的原则

1.国有企业收益归属国家财政的原则

在当前市场经济初级发展阶段,国有企业收益分配工作必须是具体的、系统的、务实的。因此,福建在国有企业收益分配管理过程中要在确立“国有企业收益应归属国家财政”的基本原则下,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系、明晰国有资本产权界定、明确企业收益征缴职责、完善相配套的措施办法,不断推进工作的科学发展。我们认为,江苏省按照“三个层次”的运行模式,即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棗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投资的企业。国有企业收益的收缴主体是直属省国资委的常设机构棗省国有企业管理办公室,收缴范围为国有资本应该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收缴客体是省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收缴比例为按《公司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及公益金后可供分配利润的3 0%上缴财政,纳入省级财政国有资产经营收益预算管理,其可操作性较强,值得借鉴。

2.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的原则

国有企业收益分配应在保证国家利益的前提下,正确处理执法、管理、服务的关系,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其中激励、调动企业经营者、劳动者的积极性是一个基本要求。首先,要处理好国家和企业之间的关系。国家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在国有资产收益中占有突出的地位,要确保政府代表国家对企业所拥有的基本权益。同时,也要允许企业提留一定比例的收益,扶持和培育企业技术开发能力,促进企业自主创新,使国有企业保持持续发展的后劲。其次,要处理好企业和职工的收益分配关系,要维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坚持企业经营者和职工的劳动报酬与经营业绩和劳动成果相挂钩,职工收入水平的增长随企业生产的发展和生活费用指数的提升而增加,注意保护职工的切身利益及其劳动热情,把关心人、爱护人、尊重人、激励人、发展人渗透到分配工作的全过程。

3.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效率和公平都是国有企业收益分配所要追求的目标,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应该着重考虑的是通过分配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来实现企业效率的目标。只有这样,才能最终提高地方国民经济的整体水平。在国家和企业之间进行收益分配时,为增强发展态势较好、潜力较大的企业的竞争力,可以考虑给企业确定较高的留利水平。在效率优先的前提下,兼顾企业分配的公平、正义,注意发挥政府对收益分配的调控职能,缩小管理层与员工之间收入差距,保障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上下关系更加融洽和谐。还要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以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合理确定国有企业收益分配比例,进一步增强企业的发展能力和对经济社会的推动力。

4.规范执法、支持发展的原则

依法治企是依法治国方略和依法行政在国资监管中的具体体现,是国资监管工作的灵魂与核心,应牢固树立“心中有法、思必及法、言必合法、行必循法”的思想,秉持规范执法、支持发展的民主愿景,实现构建海西大格局的目标。要在收益分配的各个环节、程序间建立一个既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又正确处理规范执法与公正分配、优化服务、支持发展的关系,逐步完善内部考核、外部评议、过错责任追究,形成责任明晰、权责统一的工作机制,使国有企业收益分配工作不断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同时,还要深化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提高企业主管人员落实执法责任制的责任意识,改善企业员工在收益分配中的地位,体现以人为本、人文关怀政策,化解分配不公、消除企业不和谐因素、促进社会公平。

三、推进国有企业收益分配管理的对策

国有企业收益分配工作处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前沿阵地,必须真正把科学发展观贯穿其中、落实到工作的各个环节,毫不动摇地推进改革创新,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性,增强改革措施的协调性,着力健全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国有企业发展的体制机制,为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营造强大动力和体制保障。鉴此,我们认为,下一阶段在推进福建国有企业收益分配管理上,应认真做好企业收益的收缴和支出的五个工作环节:

1)更新观念,明确国资委与所出资企业双方责任归属

强化国有企业收益收缴的首要问题,是解决思想观念上的认识误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部门利益、企业利益都不能触动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即出资人应具有的收益权。为促进国有企业收益收缴,应将国有企业的收益收缴的短期目标定位在观念培养上。要完善国有企业出资人制度,使其职能与政府公共管理职能真正分开,做到政企分开和政资分开。要明确国资委作为企业的出资人身份,形成国资委棗所出资企业棗子企业的层次权属关系,逐级负责。与此同时,国资监管部门对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等不同企业实行分类管理,以出资人的身份在公司制治理中发挥应有的作用,责成企业对国有资产负责,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2)强化基础,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是构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体系的重要前提,更是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的重要工作。目前,要在福建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取得初步成效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股权管理、交易和流转等工作。

首先,要通过引进外资、股权置换、整体转让、改制上市等形式,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国有资本之间相互参股,积极推进国有企业在境内外上市。

其次,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依规进行国有产权交易和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进一步提高产权交易机构的业务素质,增强服务功能、规范交易行为,确保交易和流转的有序、优质、高效。

再次,要建立绩效考评机制,对产权交易进行跟踪、查询、审计、考评、警示、兑现奖罚,并与企业管理人员的业绩挂钩、促进作风转变,提高企业效能。

3)部门协调,构建国有企业经营预算体系

要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建立由公共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功能互补的预算体系,为国有企业抵制各种不合理摊派提供制度保证和操作可能。建议在已经形成的财政部门棗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棗所出资企业的经营预算结构中,将与企业经营相关的职能交由财政部门管理,努力做到预算编制的合理性、科学性:一要将国有企业收益纳入预算管理,实行预决算制度。二要以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经济改革发展为目标,科学界定收入、合理安排支出。三要加强国有企业收益的营运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既要按照财政部门确定的收益项目和收缴范围做到应收尽收,全额上缴;又要加强国有企业收益预算的监督检查,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求真务实,规范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和支出管理

为充分发挥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的自主性,建议在福建国有企业中试行预算内与预算外相结合的国有企业收益管理模式,要赋予企业一定的权限。对企业可预见的较大支出,可以预算形式执行;对企业不可预见的较小支出,如流动资金或技改支出,由经营者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企业,并依法接受监督。在国有企业收益管理上,除将企业收益扶持社会保障事业、深化企业改革发展外,可以通过设立企业创新发展基金,把一定比例的企业收益投资到那些处于上升阶段、有较大发展潜力的项目,把企业收益分配融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进一步增强国有企业对经济的支撑能力,实现与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平和互动和良性循环。

5)加强监管,建立国家与企业利益共同体

要切实做好国有企业收益基数的核实工作,由国资部门委托审计机构对企业经营状况进行审计。要充分发挥外派监事会的作用,认真做好国有企业收益分配的全过程监管工作,加强国有企业运行状况的动态分析和预警预测工作,建立企业资金流向在线监控体系;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试点工作,加强经营决策企业改制、产权交易等重点环节的效能监督,完善企业经营管理层的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建立国家与企业利益攸关的互动机制。还要进一步完善企业激励约束功能,实施任期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办法,将企业管理、安全生产、自主创新等指标纳入经营班子的考核范畴。我们提议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薪酬中增加“奖励年薪”一项,按税后净利润比上年的增加值提取奖励,实行动态管理。

案例二:上市公司的收益分配管理分析[3]

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的收益分配管理一直是人所瞩目的焦点。收益分配管理对上市公司有着重要意义。利润一旦超分配,就很难采取补救措施,轻则造成现金周转出现暂时困难,重则造成公司股本不实,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本文根据收益分配管理的特点及主要手段,对我国上市公司从整体上考察我国上市公司目前收益分配管理的状况。

一、上市公司管理当局收益分配管理的目的

1.利润压缩,经营者进行利润压缩的主要动机在于节约税金,为了少纳所得税及其他与收益相关的税费,在税法容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多计费用的形式进行利润压缩处理。

2.利润捻出,经营状况较好的企业,其股票价格也较高,以一定的股票能筹集到更多的资金,还能顺利地发行公司债,从银行借到所需的资金。此外,经营者还可能出于个人动机进行利润捻出:如为了保住自己地位,就在股东大会上以捻出利润来赢得股东的支持;当自己工资主要由会计上的利润来决定时,出于增加自己报酬目的而捻出利润。

3.利润平滑,利润平滑是实现公司收益稳定的会计行为,收益经常剧烈波动的公司,会降低投资者的信心,增加公司的融资成本

二、收益分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企业的税后利润按道理是归股东们所有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股东们要按他们的股份分享所有的利润,原因是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有权决定利润部分或者全部留在企业。不同企业之间收益分配管理政策差别很大,它是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矛盾所在。从总体来看有如下几个问题:

1.利润的再投资。把利润用作新增资本是国外许多企业常用的办法。盈利的公司一般都是增长较快的企业,他们需要额外的资金去满足发展的需要,许多企业都清楚地认识到,与其分享利润再煞费苦心的去谋求其他资金渠道,不如直接把利润作为资本的来源,这样既方便又节约,还可以使企业摆脱许多长期负债的苦恼。

2.通货膨胀与股利。通货膨胀导致利润带有“水份”,这势必会带来许多困难。

因此,在通货膨胀期间,应该考虑现有利润是否能够保证给股东实质性的回报,即新的投资机会的投资报酬应该能够达到弥补通货膨胀以后的期望利润。

3.收益分配管理政策的制定。收益分配管理是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它涉及的面很广,影响的因素也很多。企业在制定时,不应该只考虑企业内部的意见,还要估计外界环境的要求。政策有:。

(1)力图维持稳定的股利回报率。稳定的股利,不仅增加了现有股东的收入,还能够吸引新股东入股。同时,还有利于树立良好的形象。

(2)保持合理的利润留成。许多企业都希望保有一定的利润,而不把利润全部分配掉。一方面,企业形成的利润要用于股利分配;另一方面,为了防止经营方面的亏损和必要的股利补贴,做到“以丰补歉”。

(3)综合考虑市场现状和发展前景、企业技术潜力、通货膨胀情况。当然,也不要忘了高额所得税对大股东的影响。

三、收益分配管理对企业影响因素

1.筹资的影响

企业通过股份制改造成为上市公司后获得了向市场直接融资的权利,上市公司要生存和发展,需要巨额的资金支撑,筹集的渠道不外两方面:一是借入资金;二是权益资金。为了筹集资金,维护股东的权益,上市公司需要进行收益分配管理。

2.各种政策性限制因素

(1)股份公司发行新股和股票上市实行额度控制,在新股发行数量一定的情况下,要想获取更多的资金,只有提高新股发行价格。中国证监会规定:发行价格一定程度上以预测利润作为定价依据,但未来的不确定因素可能导致低估或高估未来盈利能力的情况,为了避免管理当局操纵盈利预测,采取了一些措施对利润管理起到积极的制约作用。

(2)公司上市后可以公开向社会发行股票募集大量资本(简称“配股”),是大多数公司要求上市的主要动因,但配股行为将受到严厉的政策约束;政府规定上市公司前三年的净资产收益率必须连续每年都在10%以上才能获准配股。为了获得配股资格,许多上市公司在编制年报前进行反复测算,甚至通过利润捻出来达到这一资格线。

(3)《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连续三年发生亏损,要暂停上市;限期内未消除亏损的,要终止上市。一些绩差公司为了避免被处以“极刑”,对不同会计年度的收入和费用做人为调整,以调节不同年度之间的利润或亏损。

3.上市公司经营业务的多样性、不确定性会计核算工作带来了“利润管理”的空间

在市场经济中,关联方影响着企业的经营活动,互相直接或间接控制影响对方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关联交易的公正性、公平性,直接影响着上市公司的利润,关联方之间通过虚假交易可以达到提高经营业绩的假象。

四、收益分配管理采取的措施

上市公司存在的愈演愈烈的行为已严重地影响到会计信息的质量,采取以下措施对收益分配管理进行约束乃是当务之急:

1.针对我国上市公司迫于额度限制而高估利润的现实,可改变以发行股数而代之以募集资金为控制参数。从宏观经济调控的角度说,有利于国家调节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比例;从微观经济的角度说,再也不必为提高发行价而伤脑筋;上市公司申请配股的资格,不再以净资产收益率作为惟一控制参数,而是建立一个包括货币量指标和实物量指标、财务数据和生产经营数据的多参数控制体系,激励上市公司在生产经营中兼顾微观经济效益和宏观效益,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2.加快制订并实施具体会计准则和完善行业会计制度。严格准则和制度,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应在保证准则适用性的前提下降低企业对会计政策的选择权,如规定较少的可供选用方法和程序,或者严格规定某些会计政策的适用条件。通过,使企业的利润管理空间缩小,把利润管理行为控制在一个适当的范围内。

综上所述,看待收益分配管理的关键是:把收益分配管理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限制其负面影响,发挥其正面作用。科学的收益分配管理,不仅可以增强投资者的信心,树立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也有利于公司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望有关部门高度重视上市公司的收益分配管理问题,制定更为明确、具体的法律法规,以使上市公司在利润分配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参考文献

  1.  张仰梅.谈收益分配及其会计处理[J].《商业会计》.2008(07)
  2.  李烈.国有企业收益分配问题与对策[J].发展研究.2008,(7)
  3.  钱静芳.试论上市公司的收益分配管理[J].商场现代化.20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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